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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劳动合同

时间:2024-07-12 17:20:47
个人劳动合同【荐】

个人劳动合同【荐】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个人劳动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个人劳动合同1

陈某、吕某等三人合伙承包A企业法人下属的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门市部,门市部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所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姚某,主要负责人即为职工陈某,承包期五年,承包三年后,A为了置换职工身份的需要,经协商与陈某、吕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个人承包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后,门市部负责人陈某以财务会计吕某已不是公司职工要求吕某走人。笔者以为,陈某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吕某在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后有权继续以承包人身份坚守原岗位工作。

一、企业职工内部承包关系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基础,职工同时是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一)包容在服务期内的承包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依法不终止。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企业与内部职工之间签订的为完成一定工作任务而约定的权利、义务协议,是企业内部常见的生产经营方式之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企业内部承包关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二者之间存在牵连,但二者又有很大区别。司法实践中统一的观点认为,内部承包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内部承包合同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的解除。内部承包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可依据劳动合同享受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劳动合同通过合同程序被一并解除。

(二)内部承包合同是职工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和与之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者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作为劳动者,劳动是谋生的手段,劳动者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过程即是劳动者完成生产任务的过程;劳动者履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义务所获得的报酬,是等量劳动领取的等量报酬,体现了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具体表现。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与经济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理应受劳动法调整,这是由承包人同时具有职工身份,承包工作是同时是劳动合同约定义务所决定的。

二、解除时劳动及承包合同均未届约定终止期的,所解除劳动合同的期满时间不是同时存在的承包合同的期满时间

承包合同的期限常常长于或短于事先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届满时间。比如:甲、乙两职工于1998年5月分别与企业达成长达8年的劳动合同,甲于20xx年5月与企业签订5年期的承包经营销售部的内部合同,乙于20xx年5月承包企业所属的职工卫生院,承包期3年,合同范本《个人承包 劳动合同》。甲情形下,承包合同期包容在劳动合同期内,因为内部承包合同是职工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具体途径和方式,所以,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借助承包合同缩短原劳动合同期限,即提前一年于20xx年4月终止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承包期间届满原劳动合同仍然在发生效力。乙情形下,承包合同成立并生效于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却延伸至期外1年;如果依承包期视为双方认可劳动合同有效期自动延长到20xx年4月,那么,在原劳动合同截止日即20xx年4月前的20xx年12月31日乙与单位所解除的劳动合同,就不是原劳动合同,而是内部承包合同。如此推论:在同步存在包容此前期间的劳动合同时,解除承包合同即解除了此前存在的劳动关系;而这是被甲情形否定了的结论。即:乙所解除的是有效期届至20xx年4月的劳动合同,而不是视为有效期延长至20xx年4月的劳动合同。

三、承包期限超出劳动合同的终期或此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承包合同终止也不导致劳动关系终止。

A企业(包括经营门市部)如果未与吕某签订过劳动合同,由于承包事项可以被看作企业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安排吕某完成的一件工作任务,在承包合同五年期满前或期满时承包合同终止时,除非承包合同上有特别约定,事实劳动关系并不终止,是没有法律争议的。与该情形类同的一个情形,就是在吕某曾签的一个劳动合同终止后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间,A企业与吕某在上述劳动合同终止前签订的承包合同终止,遵循上理,显然,比劳动合同期寿命长的承包合同的终止一样不导致吕某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

总之,对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无论承包期终期迟或早于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终期或者在未曾签过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承包合同的终止日均不成立其与所在企业达成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日。除非特别约定,解除承包合同不产生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解除的效果。

四、承包期内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职工默认自己的内部承包资格丧失。

在劳动合同期限未包含的承包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容置疑的。如果双方明确劳动关系终止,是否意味着承包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客观条件或没有实现合同目的的必要,所以,原职工不能主张继续履行承包合同了呢?在内部承包实践中存在这样两种情形:

一是以职工为主同时吸纳本企业外的人员联合承包的情况也很常见。在此情况下,如张某等4人原是职工,徐某为非职工身份,如果承包期未满时,企业与4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既被视为该承包合同自动终止,张某等4人必须离开原工作岗位,则企业外部人员徐某与张某等联合承包的合同目的将无法实现,显然,承包合同因其他承包人的内部职工身份解除而导致无法继续实施或终止,无法律依据,也与徐某最初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而能加入到承包关系中背道而驰。

二是在工程建筑施工中,施工单位招用企业外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零星工程的内部承包人司空见惯。他们以企业聘用人员的身份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对外由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内由承包组织或承包人承担。所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存在承包人必须是企业内部职工的说法,可以是企业外部人员,外部人员合法地进入企业的经营组织或承包体的工作岗位工作,对外就是该企业的员工。相对于决定承包前的与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通常较为固定的内部职工而言,承包人来自企业外部人员,不是本企业职工。

综上所述,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为职工身份的识别,是从企业外部而非企业内部;职工可以成为内部职工的承包人,与承包人解除劳动关系不影响未届终期的承包合同的继续履行,也不必然导致承包合同终止。

个人劳动合同2

甲方: 养殖场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如下:

一、 劳动合同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如 因甲方需要,本合同期限延长,由甲乙双方再续订劳动合同。

二、 工作地点:

____县三渡镇。 工作内容:乙方在甲方所承包土地管理鱼塘、养殖 ……此处隐藏15032个字……

6、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话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7、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留存两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个人劳动合同14

通过一学期的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认识。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实现从源头上维护。

20xx年一月一日颁布了新一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文。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出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这几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然而,这样一个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只有相当少的人认为它确实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甚至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怀疑过它的真实性。

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犹如白纸一张。《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否则,怎么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者的工具。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怀疑,是即是对政府依法治国的能力的怀疑,是对政府以人为本、建设***社会能力的怀疑,更是对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强弱的怀疑。

“签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和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

“这反映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化问题。”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大量的劳动合同文本就是抄法条,缺乏实质要件,不能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了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 由于流于形式存在缺陷,特别是缺乏实质性内容,相当部分劳动合同并没有让劳动者切实感受到作用,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增加规定了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条款,让劳动合同有名更有实,这就是新一代的《劳动合同法》。

个人劳动合同15

我自20xx年盘锦分行成立以来,担任保卫干事一职已经第三个年头,在分行领导及同事们的帮助下,通过自己不断地努力学习,较好地履行了一名保卫干事的职责。在工作中思想进步,热爱本职,忠于职守,积极专研,开拓创新,取得了些许的成绩。三年来分行综治安保工作零舆情、零事故,在总行和当地公安机关等检查中均取得较好成绩。

一、努力学习,强化自身能力

在日常的工作中,我不断地学习综治保卫保卫方面的书籍、行内的管理办法、总行下发的文件精神,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不理解的问题及时向领导请教,做到了有问题不留下死角。通过学习,逐渐地增强了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并贯穿于日常安全保卫工作中。在岗位期间不断的学习实践操作,把理论应用到实际中来,从学习到实践,从检查到整改,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的同时,指导支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也保证了分行及辖内各支行的安全。

为提升自身工作能力,在分行未设立独立消防控制中心的情况下,我积极强化自身,并在20xx年考取了“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附件1),为提高分行消防管理水平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强化培训、提高素质,构建分行大综治安防体系

在过去的三年工作中,我在领导班子的带领下,根据总行及上级监管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自己实际工作经验,归纳防范要点纳入纳入分行大综治风险检查工作点中,并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大综治管理体系的建立。更新固有观念,强调制度贯彻对舆情、案防、安保、防范操作风险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引力和制约力,终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保等工作的通知》、《盛京银行盘锦分行综合治理风险检查提纲(试行)》(盛银盘发20xx131号)等一系列具有盘锦分行特色,符合分行实际的操作文件,辅以各条线规章制度为保障,完善分行“大综治”体系建设。成功构建了“大综治”安防体系。并通过宣传、培训、检查等手段,成功推动了分行综治保卫工作的稳步开展。

为确保培训工作能够落到实处,学以致用,我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着重于日常安全规范的实战演练。通过制定防火、防抢、防断电等各种演练计划,指导各营业机构按季度进行演练,演练时亲自到进行现场指导,结束后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不足,提出下次改进的意见和办法,以此不断提高实战水平。为了使实战演练更加规范化,我还专门邀请专业的消防培训教室到分行进行现场授课,亲自示范消防实战中的细节和注意事项,使员工听课立体化、形象化,为安保工作的预防与应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构筑稳固的“三防”体系,确保安全平稳运行 一是顺利完成全年的安全评估工作。20xx年与20xx年,

适逢公安部安全评估年,按照公安部及总行的工作部署,我在分行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以培训为方法,以制度为依托,以检查为手段,层层递进,扎实开展,顺利完成了全年的安全评估工作,得到了当地公安部门的一致认可。

二是稳步落实总行及监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分行通过强化责任机制,明确工作重点,积极响应总行“强基础、重检查、除隐患、保平安”创建活动、年底收官之战、十二运期间的各项工作措施,出台工作方案,通过广泛的宣传与教育工作,踏实落实各项工作举措,取得了预期的工作成果,顺利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其中,在十二运期间,盘锦分行被省公安厅授予集体二等功,主管行长荣立个人二等功,我身为分行保卫干部也荣获“先进个人”。

三年来,我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为分行的建设贡献出了自己的绵薄之力。今后工作中,我将继续坚持以培养合格保卫队伍为主要工作任务,以人防、物防、技防为载体,以全员共同参与为前提“大综治”的安全防范体系,有效地筑牢安全防线,积极工作,为我行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姜xx

20xx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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